gws110 发表于 2010-2-9 16:14:08

其实这个时候我们已经租下另一个店面了,我们已经通知这个二房东我们将在两个月内搬家。我们并没有欠他任何房租,按合约我们这两个月将把两个月的租房押金消耗掉。还要求他及时退还我们代垫的电费押金。

木子易 发表于 2010-2-9 16:18:28

期待事件连载中。。。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9 16:34:25

倒卖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,是一种犯罪

在从278高速公路开车去8大道会计师楼的路上,路过了布鲁伦大桥,这让我脑海中不断浮现的是一个著名的“George C. Parker卖布鲁伦桥故事”。“倒卖布鲁伦大桥”的故事和布鲁伦桥本身一样让人津津乐道。其中最成功的骗子就叫George C. Parker,被他骗倒的一些买主甚至因为准备施工,在布鲁伦桥上架设私人收费站而被逮捕。最后这个骗子因为诈骗罪而被判终生监禁,结局是老死狱中。这个故事说明:在美国也是一样,倒卖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,是一种犯罪。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10 13:38:41

由于最近事情比较多,又在准备搬店,一大堆手续和一大堆事情,所以每次只能上传一点点。请大家原谅。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10 13:41:58

接下来。
大约下午4:30-4:45分,从8大道会计师楼回到唐人街,在CANAL街和ESSEX街交汇路口,我看到一部警车停在路边,就上前去向车内的警察询问,有人在报纸上出售我的电脑店,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?并向那个警察展示了报纸广告;那个警察想了一下,说:这应该去分局找侦探组,可能他们更加了解这种案件。由于我们的店面是纽约市7分局辖区,所以我决定走一趟7分局。

找到免费车位,我把车泊在7分局停边的德兰西街上。那时已经5点多了。我带着那张有广告的报纸,走进7分局时,看到有几个西裔和黑人平民在门厅。我就问他们是不是排队,他们说没有。于是,我就直接向前厅的柜台走过去。

一个女职员在柜台里接电话,有一会儿,都没有人理我。

在那个女职员接完她的电话后,抬起头用眼睛示意我有没有事。我就敢紧拿出报纸,用不如何流利的英文,大约是说:someone is selling my business on the newspaper, what can I do now?

她瞄了一眼中文报纸,说她不知道那是什么。

有人就叫了一个年轻的小个子华裔警察过来。

那个华裔警察一上来就用广东话和我打招呼。但是我告诉他,我听不懂广东话,我问他能不能说国语?他说他不会国语,不过他会看。

我就只好用英文和他说:someone is selling my business on the newspaper, and I didnt know that before。并向他展示了那张报纸。他接过了这张报纸,拿了支笔把上图的广告圈了出来。

他看了广告,把上面的内容和他的伙伴(一个棕黒色皮肤的黑裔警察,这个故事的另一个主角)交流了一下,就回复说:这上面没有具体的地址,所以他们没有办法处理这件事。我的回复就是,下面已经有个电话了,打一下这个电话,你就有了具体的地址。而其他的信息已经相当具体了,电脑店在华埠格兰街要出售,而且那个电话还是个“特定人”(我的意思是我们的二房东)的,所以这个信息应该足以查证的。

ben2009 发表于 2010-2-10 14:12:36

虽然不太懂法律,但向不平等说「不」我要支持一下。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10 14:15:27

谢谢BEN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10 14:18:42

随后,两个警察就离开柜台。我一个人等在那有一会儿,还是没有人答理,那个女职员就叫我离开:They already said nothing they can do. 

我回答:那个华裔警员好象要我等一下,所以我再等他一下。

过了一会儿,那个华裔警察从外面回来,路过门厅时,对我摇摇头,说:No address there, so it is over.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10 14:25:46

可能是警察的反应过于冷漠吧,于是,我感觉自己反而开始有点固执起来。

我想警察只要向一个报案的平民表示他们会关注事件的发展,随便讲两句话让我们感觉我们的权益是受到保护的,我想我们都会先平静地离开警局的,其实我们自己要做的事已经够多了。

但是随便讲一句没有具体地址,却不想用报纸上的电话号码求证一下,就把你拒之了门外。

那时间,我感觉我就站在那里,对那些警察来说也就象不存在一样。

而那些警察、职员对门厅的其他白人、西裔、非裔的平民,好象才是真的热情有加。

这种对比,让我生气。

gws110 发表于 2010-2-10 14:35:45

如果在纽约有事情 311是你不能不用的工具

我觉得我的个性是有点象驴。你越不当一回事,我就越要把它当回事;更何况保护正当权益,本来就是理直气壮的事。

我想:警察已经把我拒之门外了,但是能够处理问题的不单单是警察局。

我考滤了一下,就在7分局的门厅开始打311电话。

接311电话的是一个男士,他听了我的说明,首先表示这可能要向消费局DCA(Department of Consumer Affairs)投诉。

可能他认为是报纸的过错,不能刊登未经当事人许可的生意出售广告。但我表示这不是广告媒体的责任,应该是广告发布人的责任。

由于英文不很好,这期间有一段时间的交流,然后他又表示,这会不会是算**盗窃。我还没有听很清楚是什么盗窃,可能他急于从这个电话中脱身,就立即把电话转到一个911台(?其实现在还没有完全确定是不是?必须等律师拿到电话记录后才能确定。)然后一个女士就接过了电话,直接问我地址,然后说警察已经从7分局派出,会尽快到你的身边。"The police officers from 7th Precinct are already on the way, they will be there as soon as possible."

我一听,就马上回答:我已经在7分局了。"I was in 7th Precinct already."

然后她回复:7分局对案情没有反应?" The 7th Precinct no respose to it?"

我说:是。"no!"

然后我就怱忙走回格兰街电脑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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